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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教唆、引诱、欺骗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2-12-25 13:59)    点击:672

  法条内容:

  第七十三条 教唆、引诱、欺骗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
  释义内容:

  【释义】 本条是关于教唆、引诱、欺骗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。

  教唆、引诱、欺骗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是一种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恶劣行为,尤其是一些青少年成为最严重的受害者。由于青少年辨别能力差、社会经验不足,最容易成为被唆使、引诱、欺骗的对象。被害者一旦沾上毒品,身心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,有的甚至毁掉终生,这对国家、家庭和个人都是贻害无穷的,所以,对这种行为应当严厉打击。

  这里的“教唆、引诱”,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感受和体验,示范吸毒的方法,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,从而促使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行为。“欺骗”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,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,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行为。如在香烟或食品、药品中掺入毒品,供他人吸食或使用,使其不知不觉地由少到多地染上了毒瘾。

  对于教唆、引诱、欺骗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行为人,并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,如由于对社会不满或对某件事情不满,通过这种手段来达到报复社会或控制他人的目的。也有的是在朋友之间,教唆、引诱、欺骗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。无论出于何种目的,都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构成。

 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。《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三条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,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的情形,如有的只是偶尔为之,或虽然有的人被教唆、引诱、欺骗吸食或注射毒品,但由于种种原因,被教唆、引诱、欺骗的人,没有吸食或注射毒品,也就是说,教唆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的行为未遂。对于教唆、引诱、欺骗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,构成犯罪的,应当依照《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的,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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